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市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
第四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围绕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实现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探索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小试、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聚集培养相关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
(五)形成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对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并实现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依托单位职责
第五条 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按隶属关系,各县、区科技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市及市以上单位独立为主组建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市科技局是我市市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市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组建申报指南,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市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组织对市工程中心进行考评、验收和监督管理;协调成立市工程技术中心审议专家组。
(二)各县、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按隶属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市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进行管理。
(三)市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市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是中心组建的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组建工作,完成具体组建任务;
(二)负责市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对市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解决市工程中心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等保障条件;
(四)配合市工程中心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依托单位在符合市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要求前提下提出组建申请。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拥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团队。专职从事本行业的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以上,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并取得突出成绩,在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五)知识产权明晰,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具备本行业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本行业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七)有应用于本专业领域的固定的研发场所,能为市工程中心的组建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
(八)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第九条 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依托单位组建市工程中心:
(一)属南宁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二)与两院院士或者国际同行中知名的研究机构或人员有良好合作背景的;
(三)有承担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历,曾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四) 产学研用合作共建、联合申报的;
(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组建市工程中心的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为依托单位,其它为共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在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市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工作,同时发布当年市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的组建由依托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市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出组建申请,基本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二)对符合市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建议书》,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技术及管理专家对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科技局审定、批准依托单位组建市工程中心,并与获批准组建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订《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市工程中心一般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应采取市场化运行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获得的财政资金按《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获得的财政资金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工程中心每年12月20日之前应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经依托单位核准后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报南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市工程中心。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相同的市工程中心。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应结合中心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应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内外同行专家及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人数为7-13名,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市工程中心应针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积极与区内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同行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技术招标、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建立互惠互利、开放合作的机制,共同推进科研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组建期内,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市科技局不定期对市工程中心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组建资格。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期或提前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根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具体程序是:
(一)依托单位填写《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验收申请认真审查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市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正式认定完成组建任务的市工程中心为南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颁发牌匾。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市科技局将终止该工程中心的组建,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市工程中心转入正式运行后,每年12月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度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报市科技局。无故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市工程中心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对正式运行的市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由市科技局(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3类。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加强对市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和激励:
(一)对业绩突出的市工程中心在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需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三)对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要求其按绩效考评的具体意见在6个月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市工程中心,继续运行,如下一次绩效考评中再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将直接撤销资格;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工程中心,撤消资格。
(四)对在绩效考评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市工程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市工程中心,并对市工程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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