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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8 10:17: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7次   我要评论(0条)
摘要: 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科计字〔2007〕130号),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南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给予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
第四条 项目按照“出产业、出专利、出标准、出能力、出人才”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显效,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南宁市科技计划体系设置的项目种类主要包括: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部分组成。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其它科技计划或专项。
重大专项计划。以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局部突破与跃升带动全局发展为目标,集中科技资源,在若干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突破,支持对南宁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获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领域创新能力,带动产业与领域的跨越式发展。重大专项计划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并作为实施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科技攻关计划。以解决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南宁市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新产品试制(或产品重大改进),以及区域发展重大科技攻关,获得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与重大新产品,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规模化应用示范,熟化一批新技术(新产品),培育一批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规模化生产的示范型企业,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计划项目一般应由企业牵头实施。
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以技术引进创新为重点,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战略,支持国内外技术引进再创新与示范、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成果国际合作推广示范以及科技兴贸行动,获得一批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引进创新(或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形成一批走向国际市场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开放合作与交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计划。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支持重大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建立和完善南宁市研究开发平台、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南宁市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撑。
软科学研究计划。以辅助科学决策为目标,组织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机制和科技法制等的调查与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获取一批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等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其他科技计划或专项。主要为推进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专项、科学普及专项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估、监督检查、鉴定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办理具体事务。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管理科技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调研,提出立项建议,会同南宁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项目;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项目鉴定和验收,进行项目绩效考评、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管理等;
(五)协调指导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及行业部门完善科技项目管理。
第八条 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单位主要职责: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进度完成任务;
(二)协助市科学技术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随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的终止或撤销意见;
(五)项目完成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材料;
(六)按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合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四)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五)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或鉴定,对通过鉴定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六)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七)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南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年度项目集中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调研、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三条 对市内技术优势单位较单一、无明显其他竞争单位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可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南宁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合作单位与在南宁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联合申报;
2.具有与项目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积累;
3.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
4.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6.具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了解和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2.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无逾期未结题的市级科技项目;主持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含1项)、参加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含2项);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1项市级科技项目。
(四)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科技攻关和新产品试制类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检索查新报告;技术引进、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的项目(课题),应提供专利检索查新报告;
4.与项目申报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各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及调研
市科学技术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可依申请反馈项目申请者,待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后再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评审意见和调研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
市科学技术局业务科室综合实地考察调研、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局业务会议审核,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后,与市财政局进行会商。经会商的立项项目建议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送市财政局(审核)会签,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下达
市科学技术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编制项目文件。涉及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个别终止或撤销项目需调整的,经市科学技术局商市财政局同意,由市科学技术局行文下达;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行文下达。未予立项的项目下达书面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实施期限,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经市科学技术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二十一条 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市科学技术局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财政经费支持项目的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市科学技术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市科学技术局或受委托管理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检查计划,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和受委托管理单位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填报有关项目信息报表。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市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并将情况通报给项目承担单位辖区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提出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鉴定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按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科技成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广西有关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规定的申请书面验收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单数)。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审定后核发《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的;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的;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的;
(六)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
第二十八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鉴定和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和验收后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保密、登记、转让、奖励等)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专家)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包括咨询专家)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重大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其他部分规定外,依以下规定加强管理。
(一)市科学技术局设立重大专项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在重大专项的实施计划与项目指南编制、经费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三)重大专项的牵头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有配套资金保障和良好信誉,有较好的设备条件和技术基础,有高素质的科研团队,在相关产业或领域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
(四)重大专项原则上设立首席专家,加强重大专项的实施与管理工作。首席专家应是重大专项牵头实施单位或其聘请的技术带头人,并担任重大专项项目的负责人(主持人)。
(五)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与立项应加强项目相关知识产权检索和分析。项目申报材料应包含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和分析材料。
(六)重大专项实行半年度报告制度。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与总结,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局,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专家咨询委员会、首席专家、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参与的专项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重大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七)重大专项实行滚动支持制度、监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和绩效考评,监理意见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或撤销及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专项项目实施监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八)重大专项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对牵头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参与南宁市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信用依据。
(九)建立重大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在项目的评标、评估评审等过程中,应对经费预算总额、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度进行审核。
(十)项目申请验收前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未提交审计报告或审计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局不予验收。
(十一)实行重大专项成果发布制度。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前提下,市科学技术局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予以公告发布,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十二)探索建立重大专项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两年后,对其成果及知识产权应用状况、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掌握科研成果现状,促进项目管理和评价机制的完善及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订的《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南科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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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对 国家科技成果基地(南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评论道:
我同意搞科技创新会上瘾,希望更多的人“上瘾”
 
admin对 做科研会上瘾吗? 评论道:
搞科研最重要的还是专注,专注,就很容易上瘾,上瘾未必就是坏事~
 
admin对 审视一下海水淡化是否会给海洋环境带来危害 评论道:
我想应该会有很多的海洋生物不能适应这种急剧变化而死亡,但相信还是有一部分生物很快转变习性而生活在淡...
 
匿名网友对 “客户端上”的科技信息服务 评论道:
希望尽快能下载客户端,那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查看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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