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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28 10:21:4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0次   我要评论(0条)
摘要: 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建设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创新型企业聚集,促进产品和技术升级,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被确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南宁市创新型企业主要从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择。
国有骨干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监管的企业;转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
第六条 市级创新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南宁行政区域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是指被认定为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四)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八)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九)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十)符合拥有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十一)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15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5000元以上;
第七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八条 南宁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南宁市创新型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根据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考核标准,每年选取一批企业授予“南宁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申报自治区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市创新型企业中推荐。
第十条 南宁市创新型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南宁市创新型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纳税证明;
(四)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创新型企业称号的,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收回其创新型企业证书及牌匾,撤销其南宁市创新型企业资格,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准申报创新型企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创新型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对到期的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对连续三年无技术创新项目,不再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不再保留其创新型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的政策优惠和待遇。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如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歇业、迁移必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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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对 国家科技成果基地(南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评论道:
我同意搞科技创新会上瘾,希望更多的人“上瘾”
 
admin对 做科研会上瘾吗? 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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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对 审视一下海水淡化是否会给海洋环境带来危害 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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